1、出租房子治安许可条件
申请出租的房子,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,并拥有下列条件:
结构安全结实,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;
出入口、通道等设施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;
与非出租的房子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手段;
出租的房子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,需要配备相应数目的专职治安保安职员。
2、申领《房子出租治安许可证》所需的证明材料
申领《许可证》的,应当向出租房子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供下列材料:
房子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的房子证明;
出租房子申请表;
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;
3、审批程序
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出租房子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,对符合条件的,由公安派出所与出租人或者出租单位治安责任人签订《房子出租治安责任协议书》,签发《许可证》;对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填写《不予发放<房子出租治安许可证>告知书》,书面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。
4、有效期限
《许可证》的发放以出租户为单位,实行一户一证。《许可证》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越两年,并实行年审规范。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出租的,应当办理换证手续。在有效期内终止出租的,应当在终止出租后7日内向出租房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终止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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